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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苏竞老鼠仓获利3600万 证监会人员感到惊讶(1)

发布于 2017-07-12  快速申请贷款

“惋惜”——这是汇添富原基金经理苏竞案给证监会稽查人员、公检法办案人员以及业内人士的一致感受。案发于2013年,实施作案周期为2009年至2012年,累计交易规模7.33亿元、获利3600多万元的苏竞案是当时国内查获的涉案金额最大、持续时间最长、获利最多的“老鼠仓”案。

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集高学历、高端人才、高智商于一身的苏竞终因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3700万元。

时至今日,苏竞本人早已服刑期满。当时掌管巨额资金,拥有令人羡慕的高薪工作的苏竞怎样走向犯罪道路呢?证监会派出机构调查人员坦言:“说实话,一开始我很不明白,这些基金经理拿着如此高薪,为什么还要铤而走险走上犯罪的道路,通过查办苏竞案让我真实的感受到,人如果一旦控制不住自己内心的贪念,往往就会坠入深渊。”

证券日报》记者多方采访发现,在感慨和警示之余,证监会一线调查人员、公检法办案人员以及业内人士产生共识——要真正有效遏制“老鼠仓”案件发生,必须要坚持“打防结合”,而防范“老鼠仓”犯罪,更需要证券基金等经营机构建立内部合规管理制度、行业自律规则、行政规章以及法律法规等由下而上的综合打防体系和系统性制度。

内控制度是第一道防线

回忆起刑事侦查过程,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九支队一线办案人员告诉《证券日报》记者,“在触手可得的收益诱惑下,个人意志不够坚定最终走向犯罪过程中,内部控制未发挥应有效用是问题所在。”

“要真正有效制约 老鼠仓 案件发生,必须要坚持 打防结合 。”证监会调查人员认为,每一名市场参与者特别是基金公司都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从督察长到每一名合规风控人员,都要切实负起责任来,尽可能从制度层面、技术层面、道德层面压缩“老鼠仓”存在的空间。

据记者了解,现在基金公司基本都有一套成熟的内控体系,也有很多行之有效的做法,比如交易时间禁止携带手机、办公电话要录音记录、交易室全程监控等,甚至基金经理上厕所都要记录。

上述证监会调查人员表示,“这些手段尽管难以完全杜绝 老鼠仓 ,但起码能够通过不断设置屏障让实施 老鼠仓 行为越来越困难。”

“有一些基金公司的督察长和我聊过,说到现在公司为了防止 老鼠仓 已经穷尽了一切手段,确实已经想不出更好的办法了。”上述证监会调查人员坦言,“的确,仅从技术层面完全杜绝 老鼠仓 基本很难,但是不能因为难就不去做了,毕竟内控合规人员处在市场一线,要比监管机构更了解自身公司和人员的情况,所以必须要肩负起防范风险的责任。”

“至于具体的做法,我想可以根据市场的发展和犯罪手段的演变而不断调整完善,当然这需要方方面面的共同努力,可能是一项长期而艰难的工作。”上述证监会调查人员建议。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内控制度是提高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的基础,切实提高内控制度的有效性是防范“老鼠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一道防线。

系统性打防体系日趋完善

为了促进证券公司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增强自我约束能力,实现持续规范发展,证监会已经制定发布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并且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将提升证券基金机构对合规的重视程度,厘清各方合规职责,督促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合规负责人在合规管理上发挥合力。

上述证监会调查人员表示,为了有效制约“老鼠仓”,证监会一直在不断地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也在不断修订完善各类法规制度,力求从制度源头防范“老鼠仓”,比如新《证券投资基金法》增加了基金经理证券投资实行申报的规定,对基金经理的证券投资需求进行了疏导。

一位从业者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行业自律引导对于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也不可或缺。”

据记者了解,此次证监会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办法》上升为主席令,为保障该办法落地实施,办法发布后拟同步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指导中证协、中基协结合证券、基金行业的个性特点,分别制定与配套实施细则,并且拟与办法同步实施;二是会同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组织开展合规培训。目前中证协、中基协正在积极准备相关细则。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也在不断修订和完善。2009年2月份之前,我国对“老鼠仓”案件没有准确的定义。“老鼠仓”行为基本适用原《证券投资基金法》中有关禁止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的规定,以及原《证券法》中有关禁止有关人员参与股票交易的规定。对应的处罚也仅限于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消从业资格、市场禁入等行政处罚。

2009年2月份,《刑法修正案(七)》发布实施,其中第一百八十条对“老鼠仓”进行了明确规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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