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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如果还不上贷款,贷款担保人会有什么后果呢?

发布于 2017-02-21  快速申请贷款

借款人借钱跑路,担保人被动背黑锅是最近几年相当常见的纠纷案件。借款人一般选择的担保人都是亲朋好友,如果借款人借钱之后按时还款,自然双方合作愉快;一旦出现上述借款人借款失踪的情况,担保人就成了替罪的羔羊,原本的亲人之爱、朋友之交却瞬间变成“相爱相杀”对簿公堂的戏码。

那么为什么此类案件频发的情况下,仍然有很多人都会替人做担保?

有人说碍于交情和面子,抱有这种出发点的固然是一部分,但据好贷君的总结发现:绝大部分担保人对于担保需要承担的责任是模糊的,也就是说他们根本不知道替人作保需要承担什么责任以及借款人不还款会产生什么后果。所以好贷君先要给大家讲一下担保人的职责和后果。

一.担保责任分类

担保人分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两种,担保方式不同,承担的责任不同。一般担保:根据《担保法》第六条规定: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这种担保方式即为一般担保。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连带责任担保:连带责任担保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这种担保方式是一种责任较重的保证方式。

如果甲向乙借了10万元,丙作担保人并明确承担连带责任,一旦甲届期因为种种原因未能还款,此情况下,债权人乙可以直接要求甲还款,也可以直接要求丙承担还款的责任,丙不能拒绝乙的要求。

区别:一般责任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主要区别是:是否具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担保是以放弃先诉抗辩权为前提的保证方式,一般保证大担保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人承担后果轻重的关键还在于保证责任的选择,《担保法》规定,如果保证人与保证权人对连带责任担保和一般担保没有作出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二、担保人可能遇到的风险

在未同意作担保人前,我们需清楚可能发生的后果:

1.可能被控告:在借款人无力偿还借贷或借款人因逃避债务而提供假资料或无法联系或借款人死亡但其借贷未还清时,银行或金融公司可能会控告担保人。

2.可能被宣判破产:如果债务超逾3万元人民币,担保人可能被宣判破产。

3.多人共同进行担保仍有风险:因为债务不一定由多名担保人平均承担,银行也不需要选择向较富裕的担保人追债,贷方有权选择向所有或其中应担保人追债。

4.死亡也不一定能免除担保:如果担保方式属于联保而涉及多项担保,担保人死后,其遗产仍得用以偿还债务;如果只是一项联保,其遗产无需用于偿债。

三、担保人到底能不能当?

当我们明确了担保人需要承担的责任和可能承担的后果之后,还会轻易给别人做担保吗?千万不要以为担保人没有使用钱款就无需承担责任。所以好贷君的建议是:做担保人需三思而后行,能不做就不做。

如果遇到迫不得已的情况,一定要先审查主合同的效力;再去考察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经济能力,确定借款人的清偿能力,减少做替罪羊的几率;再明确担保内容,比如借款的金额和用途以及担保的方式和保证期限等问题;最后还需在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让借款人提供反担保。

最重要的一点是了解自己的经济情况,需要考虑到如果借款人失信逃跑,自己是否能够承担偿还责任。

四、好贷君之见:

如果决定作担保人,那就意味着担保人已经自愿承担起了代还借款的责任。一旦发生案例中的情况,这口黑锅只能自己背!而很多热心网友纷纷表示,法律的判决有失公允,更有人认为担保就是债权人钻法律空子设下的陷阱,建议国家应该取消担保。

好贷君认为,担保人这一角色从古至今都有其重要意义,虽然弊端清晰可见,但是不能以偏概全。况且是否作担保人的决定权在我们个人手中,如果我们能正确认识借款人和自身情况,就会减少上述案件发生的几率。

从大角度看,担保这回事儿不能因为存在部分问题就因噎废食;从个人看,作担保人之前务必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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