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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六个方面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有不良记录不予贷款

发布于 2016-08-12  快速申请贷款

  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8月10日下发通知,从8月15日起,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在6个方面进行调整,其中包括,此前贷款有不良记录的不予贷款;二手房过户后申请贷款期限缩短为一年;民企个人收入证明以银行账单为准等。

  8月11日,本报记者采访了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部部长魏东。她介绍说,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住房需求增大,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买房的人员急剧上升,为规避风险,保障所有缴费人员的需求,从内部对今后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提出了一些要求,以期有助于这项惠民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政策解读

  政策一:全部公积金贷款类型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需提供《个人信用报告》中显示贷记卡、准贷记卡存在连续3个月或累计6期以上逾期还款记录,贷款存在累计逾期归还本息超过3期记录的不予贷款;本人及配偶信用良好,没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商业银行贷款的记录。贷款的月还款本息将不得超过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收入扣除商业银行贷款月还款额后的50%。

  政策二:取消“全额付清商品房购房款,购房合同签订一年以内,可采用置业担保方式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能够提供省中心规定的其他房产作抵押的,可采用其他房产抵押方式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

  政策三:将“二手房屋交易过户后两年内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变更为“二手房房屋交易过户后一年内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政策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能同时贷款且任何一方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申请人夫妻二人累计第三次及以上申请贷款的(以在省中心的贷款信息记录及缴存住房公积金中心开具的缴存证明为准,包括《个人信用报告》中显示的公积金贷款记录)。不予受理。

  政策五:2016年8月15日之前在省中心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申请贷款时收入按其在省中心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来认定。2016年8月15日之后在省中心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申请贷款时收入按其在省中心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连续缴纳两年以上的社保缴费基数孰低法认定。

  政策六:严格核查民营企业职工收入证明。民营企业职工收人证明需提供: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收入证明。无论收入是否达到4000元均需提供申请日前六个月的工资存折(银行卡)明细打印单(无法提供收入的也可按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连续缴纳两年以上的社保缴费基数孰低法来认定)。(兰州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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